日前台北市一名男子騎機車行經市民大道,員警見他行車不穩因此攔查,酒測出現酒精反應,遭員警開了出一張9萬元的罰單。不過男子認為他當時機車是靜止狀態,而且酒測前有嚼食檳榔,但員警卻沒有讓他先喝水漱口後再酒測,因此提起行政訴訟。台北地方法院判決,原處分撤銷。
根據判決,高姓男子有酒駕前科,日前騎著機車、嚼著檳榔,行經市民大道與金山北路口時,被員警攔查,員警對他進行酒測,結果有酒精反應,因此逕行舉發,高男被開罰9萬元且吊銷駕照。
高男不服,提起行政訴訟,辯稱當時他騎車要到環南市場批貨,在路口停下來等紅綠燈,員警在車道上對騎士一個一個進行酒測,他認為這已經違反取締酒駕作業程序的規定。當時他嚼著檳榔,檳榔內可能含有酒精成分,也沒提供礦泉水讓他漱口,處分應該撤銷。
台北市交通裁決所表示,員警見高男騎車搖搖晃晃,且未保持安全距離才上前攔查,一靠近高男發現臉色出現飲酒後的潮紅且聞到酒氣,員警依規定進行酒測並告知相關法律程序,高姓男子也同意,因此員警依法舉發並無違誤。
另高姓男子3年前曾因酒駕受罰,此次酒駕違反5年內不得再犯的規定,裁決所依法裁處並無違法。
但法官勘驗現場畫面後認為,做完酒測後,高姓男子向員警表示沒有喝酒,員警有問檳榔的成分,高男回答有高粱或米酒,員警便不再多做表示。員警未能在進行酒測前便向高男確認,或提供水讓高男漱口,或等候15分鐘後再進行,已經與規定不符。
另外,員警於路口停等紅綠燈時進行酒測,與相關作業規定不符。而雖然員警表示,當時有聞到高男身上的酒味,也見高男臉色潮紅,但當時員警的密錄器沒開,無法證實,沒有客觀證據證明高男確實有酒駕的情況。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。